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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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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080 |
財產稅組 |
依土地稅法第33條及34條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損失638,080千元:
1.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因調降稅率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
,及土地稅法第34條第6項規定,因增訂土地
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
由中央政府補足之。另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
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
2.有關實質損失之計算,土地稅法第33條部分,
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果,係以土地增值稅減半
徵收實施前一年實徵稅額,加上該修正案施行
後,各該年實徵稅額7%之合計數,作為計算基
礎;另土地稅法第34條部分,經財政部於99年
3月15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個案覈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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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獎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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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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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7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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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
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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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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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00 |
財產稅組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補助地方政府
稅收實質損失470,000千元: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法調
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等造成地方政府每年度之
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並以各地方政府(直轄市、市、鄉(
鎮、市))於修法施行前3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
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
2.有關實質損失之計算,係以修法前3年度(95年
至97年)地方分成部分之平均實徵稅額,減除
推估113年度地方分成估計可徵起數之差額,
作為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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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地方政府房屋稅款短少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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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 |
財產稅組 |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淨損失130,000千元:
1.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113年7月1
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
已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
理,且符合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
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另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2.有關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標的房屋基期(113年期)稅基按當期(
114年期以後各年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之稅收
,減除該等房屋按基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稅收
之差額計算之,該差額倘為負數,即有稅收淨
損失,倘為正數,則無稅收淨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