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8617202000 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8617202000 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
預算金額 1,238,080
計畫內容 1.土地稅法於94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第33條,調降土地增  值稅稅率,自94年2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2.土地稅法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34條,增訂一生一  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自99年1  月1日生效,並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成直轄市政府  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  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  補足。 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調降遺產稅  及贈與稅稅率,並提高免稅額,自98年1月23日生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正條文施行後,造  成應受分配之地方政府每年度之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  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4.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調降全國單一自  住房屋之房屋稅稅率及調整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  自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修  正條文施行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  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符合  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  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  
預期成果 1.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2月至114年1月土地增值  稅稅收之實質損失。 2.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3年度土地增值稅稅收之實  質損失。 3.撥補直轄市、市、鄉(鎮、市)113年度遺產及贈與稅稅  收之實質損失。 4.撥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4年期房屋稅稅收之實質淨  損失。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明
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01 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 638,080 財產稅組 依土地稅法第33條及34條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損失638,080千元: 1.依據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因調降稅率  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  ,及土地稅法第34條第6項規定,因增訂土地  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  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  由中央政府補足之。另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  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  。 2.有關實質損失之計算,土地稅法第33條部分,  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果,係以土地增值稅減半  徵收實施前一年實徵稅額,加上該修正案施行  後,各該年實徵稅額7%之合計數,作為計算基  礎;另土地稅法第34條部分,經財政部於99年  3月15日邀集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個案覈實認定。
4000 獎補助費 130,000
4005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72,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58,000
02 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 470,000 財產稅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補助地方政府 稅收實質損失470,000千元: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8條之1規定,修法調  降稅率及提高免稅額等造成地方政府每年度之  稅收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並以各地方政府(直轄市、市、鄉(  鎮、市))於修法施行前3年度遺產稅及贈與稅  稅收之平均數,減除修正施行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遺產稅及贈與稅稅收數之差額計算之。 2.有關實質損失之計算,係以修法前3年度(95年  至97年)地方分成部分之平均實徵稅額,減除  推估113年度地方分成估計可徵起數之差額,  作為計算基礎。
03 地方政府房屋稅款短少補助 130,000 財產稅組 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補助地方政府稅收 實質淨損失130,000千元: 1.依據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113年7月1  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  已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5項規定辦  理,且符合同條第6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  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  府補足之。另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2.有關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經與地方政府協商結  果,係以標的房屋基期(113年期)稅基按當期(  114年期以後各年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之稅收  ,減除該等房屋按基期實際適用稅率計算稅收  之差額計算之,該差額倘為負數,即有稅收淨  損失,倘為正數,則無稅收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