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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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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699 |
管理科、租賃科、處分科及所屬各辦事處 |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辦
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927,69
9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兼職酬金546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
業務,計列經費10,355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業
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
、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與研究
報告等經費467千元。
(2)便利民眾多元繳納租金、使用補償金等款
項,所需手續費1,617千元。
(3)影印機租金642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所需規費467千
元。
(5)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租
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4,465千元。
(6)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
、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施市
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註銷租
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或出售並
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
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止租約(或核
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
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
分之一地價補償費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
物,補償耕地承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
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業務特性,並具有備
付性質之經費490千元。
(7)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所需經費858
千元。
(8)執行加強催收租金、使用補償金業務,需
派員訪談、勸導溝通、抄錄清冊及填發通
知單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79千元。
(9)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金
及督導業務開會等短程車資20千元及旅費5
0千元,合計70千元。
(10)辦理租金追收訴訟案所需費用300千元。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
畫」最後1年經費66,852千元。
(1)「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
期計畫」奉行政院108年6月28日院臺財字
第1080018221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
處理被占用土地,總經費1,133,503千元,
包括清查子計畫127,169千元及處理子計畫
1,006,334千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4年
,分6年辦理。
(2)109至113年度已編列282,456千元,本年度
編列最後1年經費66,852千元,項目如下: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7,996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58,856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
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
聯繫等經費2,580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車輛及
影印機所需租金864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
勸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
所鑑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
,及聲請強制執行等經費28,258千
元,包括:
X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4,852千元。
X2.鑑界費3,916千元。
X3.裁判費11,490千元:依訴訟標的
物之價值按初審、二審及三審之
規定比率計算,初審為1.1%,二
審及三審為1.65%。平均以進行
至二審估計,比率為2.75%計算
。
X4.律師費8,000千元:涉訟案需委
請律師訴訟,平均以進行至二審
估計。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
抄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
件業務,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2,350
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
拆除費2,961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2,828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作業,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
所需旅費3,776千元。
#8.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排除占用所需清
除費用5,239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管
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
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分署及所屬辦
事處作業費,計列經費704千元,項目如下:
(1)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招標
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168千元。
(2)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務所需短程車資10千
元及旅費10千元,合計20千元。
(3)執行委託管理綠美化適當標的篩選及成果
統計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516千元。
5.依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地價稅及房屋稅
等所需稅費,計列經費542,375千元,包括地
價稅539,646千元、房屋稅2,729千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格
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或
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經費3,
191千元,項目如下:
(1)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辦理國有財產估價召
開估價會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及專
家學者所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及估價
委員會議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郵寄與電
話聯繫等相關經費16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區
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間較
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約用人員經費4
83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所需經費2,642千
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旅費50千元。
7.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標
售等業務,計列經費4,914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讓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
資、電話、業務聯繫及蒐集國內外有關法
規與研究報告等相關經費205千元。
(2)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費250千元。
(3)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圖
謄本費等規費927千元。
(4)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轉
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549千元。
(5)協助辦理讓售、標售案件業務,僱用約用
人員經費1,909千元。
(6)辦理讓售、標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交
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74千元。
8.處理基隆河新生地作業所需之費用,按中央擁
有土地300╱450持分比例負擔2╱3之經費,以
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列經費4,360千元,項
目如下:
(1)辦理出租、出售業務所需文具紙張及印製
表件等費用共需1,653千元,按2/3比例分
攤經費,計需1,102千元。
(2)寄發函件、電話聯繫及傳真資料等費用共
需1,213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
809千元。
(3)中央及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本年度處理「
基隆河新生地」租金收入數預計為6,540千
元,按該數額提列應納地價稅額約為1,800
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1,200千
元。
(4)協助辦理租、售業務所需僱用約用人員經
費1,619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
1,079千元。
(5)實地勘查及查訪占用戶等旅費255千元,按
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170千元。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土
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土地
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界費及
登記費等42千元。
10.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國有非公用房
地相關水電、電話、安全檢查、維修、保險
、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及古蹟與歷史建
物修復等275,255千元,項目如下:
(1)水電通訊費1,864千元。
(2)保險費2,810千元。
(3)維修費155千元。
(4)僱用約用人員經費2,319千元。
(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
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2年經費58
,795千元。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
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奉行政
院111年12月21日院臺財字第1110038655
號函核准辦理,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環境清理維護等作業,總經費821,772千
元,計畫期程為113年到118年,分6年辦
理。
<2>113年度已編列58,795千元,本年度續編
第2年經費58,795千元,包括:
#1.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7,244千元。
#2.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50,875
千元。
#3.僱用約用人員經費676千元。
(6)「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第2年經
費122,874千元。
<1>「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奉行
政院112年9月23日院臺交字第112103615
1號函核准辦理,總經費964,601千元,
計畫期程為113年至116年,分4年辦理。
<2>113年度已編列125,132千元,本年度續
編第2年經費122,874千元,辦理維護國
有非公用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
設管理區域外之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所
需清理費用。
(7)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23,727千元。
(8)「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
畫」第4年經費62,711千元。
<1>「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計畫」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院臺財字
第1100024861號函核准辦理;行政院112
年11月14日院臺財字第1121041530號函
核准修正計畫,計畫期程為111年到116
年,分6年辦理,總經費增修為852,559
千元,辦理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及管理
維護等作業。
<2>111至113年度已編列227,774千元,本年
度續編第4年經費62,711千元,包括:
#1.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300千
元。
#2.修復工程(含規劃設計及監造、因
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46,321千元
,其中工程管理費係按預計工程進
度估算約1,755千元。
#3.管理維護計畫擬定5,100千元。
#4.12處文化資產例行巡查維護或文化
景觀保存維護138千元。
#5.機關代辦所需額外之人力費用5,250
千元。
#6.通案例行性文資保存維護費用5,602
千元。
11.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價
及標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列經
費4,05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慰勞(問)及現
職人員派赴訓練機構參加各項研習所需訓
練費等237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電
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838千元。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及
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275千元及僱用約用人
員等經費2,029千元,合計2,304千元。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圍
籬、土地整理維護、車輛租用、辦公廳舍
整修及一般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養、維
修及租用等經費671千元。
12.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說
明作業費15千元。
13.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
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外辦理
標售作業經費7,186千元,文具紙張、郵資、
電話、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482千元,車輛及
影印機租金430千元,旅費212千元,僱用約
用人員經費4,183千元,相關系統維護費及耗
材等830千元,合計13,323千元。
14.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務
所需說明資料、公告及布條等相關經費160千
元。
15.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標租業務,計列經費1,5
56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
、印刷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188千元。
(2)辦理標租業務之公告作業費225千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規費275千元。
(4)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55千元。
(5)協助執行加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813千元。
16.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
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或宗
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估列贈
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1案,依法完成預
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1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