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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有財產接收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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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0 |
接管科、勘估科及所屬各辦事處 |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辦
理國有財產接管登記、勘(清)查分割及產籍管
理等業務,計列經費16,530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及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涉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等,增加可收益處分之國有財產,以充裕國庫
,計列經費2,219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移轉及接管登記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購置書籍等相關
經費186千元。
(2)辦理移轉及接管財產之變更登記所需規費5
04千元。
(3)協助辦理移轉、接管清冊之抄錄,僱用約
用人員經費1,469千元。
(4)接管非公用財產及各機關移交房地等須辦
理移轉登記、實地調查及洽地政事務所等
外勤工作所需短程車資12千元及旅費48千
元,合計60千元。
2.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規定囑託地政機關辦
理未登錄地之國有登記及配合地政機關地籍整
理(如地籍圖重測)之測量作業等,以確保國
有未登記地之產權及登記資料之正確,計列經
費2,234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登記及配合地政機關地籍整理之
測量作業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
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赴偏遠地區會勘所需
經費66千元。
(2)辦理土地登記、複丈及申領地籍圖簿等所
需規費2,096千元。
(3)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及洽地政事務所
等所需旅費72千元。
3.辦理國稅局核准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實物之
變價或保管等業務所需之文具紙張、郵資、電
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與稅務、地政單位
開會等經費106千元。
4.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
接管、保管、變賣遺產,並清償債務、移交遺
贈物、給付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等,分配賸
餘之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可達充裕
國庫之效果,計列經費887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等業務所需郵
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等相關經
費66千元。
(2)代管房屋修繕費6千元。
(3)代管期間墊支訴訟等經費164千元。
(4)為清理遺產債權債務,處理訴訟、強制執
行及行政執行程序等,僱用約用人員經費5
79千元。
(5)代管房地圍籬費12千元。
(6)會同點收及洽辦公務等旅費60千元。
5.為應民眾申請國有土地承租、承購案件,經派
員實地勘(清)查、測量,視需要辦理合併使
用或分割等,計列經費7,758千元,項目如下
:
(1)辦理租購案件、新接管不動產之實地調查
、分割及後續工作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等相關
經費90千元。
(2)辦理勘(清)查、測量、分割等業務租用
車輛及影印機所需租金552千元。
(3)辦理勘(清)查、測量、分割、複丈、合
併、登記及圖檔資料等所需規費2,543千元
。
(4)勘(清)查人員辦理勘(清)查、測量、
分割等業務之圖籍保存與測量儀器校正保
養等經費75千元。
(5)國有土地實地調查工作繁雜,必須僱用地
政專業人員辦理,並協助辦理產籍異動、
登記及複丈等工作,所需約用人員經費3,9
65千元。
(6)勘(清)查人員外勤實地調查、業務考核
及抽案調查等所需短程車資12千元及旅費2
44千元,合計256千元。
(7)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能勘查設備所需數據
通訊費167千元。
(8)汰換辦理勘估業務所需掌上型雷射測距儀5
臺110千元。
6.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地籍圖簿之管
理及資料建檔等,計列經費2,778千元,項目
如下:
(1)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建檔、非公用財產產
籍資料異動、國有財產產籍檢核及編製國
有財產目錄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
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召開會議等
相關經費215千元。
(2)辦理產籍更動(如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等)所需申請地籍圖(簿)謄本費604千
元。
(3)協助辦理重測重劃地區及異動頻繁圖籍需
配合更新圖籍,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79千元
。
(4)協助辦理產籍資料異動、釐整及地籍圖資
料異動,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80千元。
7.配合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署無法拍定之
不動產管理機關變更為本署後,辦理接管、勘
查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印製表件等149千元
及旅費100千元,合計249千元。
8.辦理國有財產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損害賠償事
件所需經費179千元。
9.辦理浮覆地回復所有權訴訟案所需訴訟費用12
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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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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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71 |
管理科、租賃科、處分科及所屬各辦事處 |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辦
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574,87
1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兼職酬金462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
業務,計列經費16,140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業
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
、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與研究
報告等經費266千元。
(2)便利民眾多元繳納租金、使用補償金等款
項,所需手續費2,548千元。
(3)影印機租金288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所需規費2,869
千元。
(5)出租房屋修繕費11千元。
(6)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租
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895千元。
(7)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
、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施市
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註銷租
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或出售並
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
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止租約(或核
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
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
分之一地價補償費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
物,補償耕地承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
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業務特性,並具有備
付性質之經費500千元。
(8)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所需經費1,4
28千元。
(9)執行加強催收租金、使用補償金業務,需
派員訪談、勸導溝通、抄錄清冊及填發通
知單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5,963千元
。
(10)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金
及督導業務開會等所需旅費72千元。
(11)辦理租金追收訴訟案所需經費300千元。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
畫」最後1年經費67,665千元。
(1)「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
期計畫」奉行政院108年6月28日院臺財字
第1080018221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
處理被占用土地,總經費1,133,503千元,
包括清查子計畫127,169千元及處理子計畫
1,006,334千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4年
,分6年辦理。
(2)109至113年度已編列357,432千元,本年度
編列最後1年經費67,665千元,項目如下: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7,977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59,688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
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
聯繫等相關經費3,512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影印機
及車輛所需租金216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
勸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
所鑑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
,及聲請強制執行等經費32,905千
元,包括:
X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2,723千元。
X2.鑑界費1,200千元。
X3.撰狀費113千元。
X4.裁判費9,240千元:依訴訟標的
物之價值按初審、二審及三審之
規定比率計算,初審為1.1%,二
審及三審為1.65%。平均以進行
至二審估計,比率為2.75%計算
。
X5.律師費8,400千元:涉訟案需委
請律師訴訟,平均以進行至二審
估計。
X6.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1,229千
元。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
抄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
件業務,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9,620
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
拆除費403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2,016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作業,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
所需短程車資154千元及旅費862千
元,合計1,016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管
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
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分署及所屬辦
事處作業費,計列經費168千元,項目如下:
(1)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招標
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84千元。
(2)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務所需短程車資12千
元及旅費72千元,合計84千元。
5.依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地價稅及房屋稅
等所需稅費,計列經費268,721千元,包括地
價稅266,211千元、房屋稅2,510千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格
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或
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經費3,
217千元,項目如下:
(1)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辦理國有財產估價召
開估價會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及專
家學者所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及估價
委員會議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郵寄及業
務聯繫等相關經費138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區
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間較
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
16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所需經費2,055千
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短程車資24千元及旅費8
4千元,合計108千元。
7.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標
售等業務,計列經費2,959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讓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
資、電話、業務聯繫及蒐集國內外有關法
規與研究報告等經費98千元。
(2)影印機租金192千元。
(3)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費60千元。
(4)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圖
謄本費等規費1,551千元。
(5)一般出售涉訟案件所需經費48千元。
(6)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轉
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458千元。
(7)協助辦理標售案件業務,僱用約用人員經
費490千元。
(8)辦理讓售、標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交
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62千元。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土
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土地
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界費及
登記費等50千元。
9.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
相關水電、電話、安全檢查、維修、保險、保
全、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及古蹟與歷史建
物修復等180,132千元,項目如下:
(1)水電通訊費136千元。
(2)保險費1,134千元。
(3)保全費48千元。
(4)維修費60千元。
(5)訴訟費用12千元。
(6)差旅費85千元。
(7)僱用約用人員經費3,269千元。
(8)「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
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2年經費50
,668千元。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
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奉行政
院111年12月21日院臺財字第1110038655
號函核准辦理,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環境清理維護等作業,總經費821,772千
元,計畫期程為113年到118年,分6年辦
理。
<2>113年度已編列50,668千元,本年度續編
第2年經費50,668千元,包括:
#1.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10,838千元
。
#2.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39,249
千元。
#3.僱用約用人員經費581千元。
(9)「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第2年經
費82,675千元。
<1>「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奉行
政院112年9月23日院臺交字第112103615
1號函核准辦理,總經費964,601千元,
計畫期程為113年到116年,分4年辦理。
<2>113年度已編列84,062千元,本年度續編
第2年經費82,675千元,辦理維護國有非
公用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
理區域外之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所需清
理費用。
(10)國有非公用土地廢棄物清運經費28,540千
元。
(11)其他什支6千元。
(12)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356千元。
(13)「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
畫」第4年經費13,143千元。
<1>「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計畫」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院臺財字
第1100024861號函核准辦理;行政院112
年11月14日院臺財字第1121041530號函
核准修正計畫,計畫期程為111年到116
年,分6年辦理,總經費增修為852,559
千元,辦理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及管理
維護等作業。
<2>111至113年度已編列23,077千元,本年
度續編第4年經費13,143千元,包括:
#1.修復工程(含規劃設計及監造、因
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12,533千元
,其中工程管理費係按預計工程進
度估算約230千元。
#2.3處文化資產例行巡查維護或文化景
觀保存維護10千元。
#3.通案例行性文資保存維護費用600千
元。
10.「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奉
行政院113年7月30日院臺農字第1131017541
號函核准辦理,辦理銀合歡移除造林後撫育
作業,總經費33,198千元,計畫期程為114年
到117年,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
16,170千元。
11.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價
及標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列經
費4,05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及慰勞(問)等經
費301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電
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789千元。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及
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18千元,及僱用約用
人員等經費2,030千元,合計2,048千元。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圍
籬、土地整理維護、辦公廳舍整修及一般
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養、維修及租用等
經費912千元。
12.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說
明作業費6千元。
13.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
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外辦理
標售作業經費6,154千元,文具紙張、電話、
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724千元,僱用約用人員
經費5,616千元,相關系統維護費及耗材等79
0千元,合計13,284千元。
14.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務
所需說明資料、公告及布條等相關經費48千
元。
15.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計列經費1
,797千元,項目如下:
(1)處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
、印刷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864千元。
(2)辦理標租業務之公告作業費96千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規費699千元。
(4)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138千元。
16.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
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或宗
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估列贈
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2案,依法完成預
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2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