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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有財產接收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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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3 |
接收保管組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 |
本分支計畫係本署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等19個
單位辦理國有財產接管登記、勘(清)查分割及
產籍管理等業務,計列經費111,813千元,項目
如下:
1.辦理接管國有非公用財產(即接管各級政府機
關已無需公用之財產及應移交未移交之非公用
財產)、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為維護國有財產
權益,涉及訴訟案件之處理等,增加可收益處
分之國有財產,以充裕國庫,計列經費5,942
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移轉及接管登記等業務所需水電費、
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業務
聯繫及購置書籍等相關經費401千元。
(2)辦理移轉及接管財產之變更登記所需規費1
,595千元。
(3)辦理土地產權等業務糾紛及訴訟案件,所
需訴訟案件擔保金849千元。
(4)協助辦理移轉、接管清冊之製作,僱用約
用人員經費2,903千元。
(5)接管非公用財產及各機關移交房地等須辦
理移轉登記、實地調查及洽地政事務所等
外勤工作所需短程車資41千元及旅費153千
元,合計194千元。
2.依「國有財產法」第19條規定囑託地政機關辦
理未登錄地之國有登記及配合地政機關地籍整
理(如地籍圖重測)之測量作業等,以確保國
有未登記地之產權及登記資料之正確,計列經
費6,710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登記及配合地政機關地籍整理之
測量作業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
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赴偏遠地區會勘所需
經費348千元。
(2)辦理土地登記、複丈及申領地籍圖簿等所
需規費5,716千元。
(3)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及洽地政事務所
等所需旅費646千元。
3.辦理國稅局核准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等實物之
變價或保管等業務所需之文具紙張、郵資、電
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與稅務、地政單位
開會等經費202千元。
4.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
接管、保管、變賣遺產,並清償債務、移交遺
贈物、給付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等,分配賸
餘之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可達充裕
國庫之效果,計列經費2,224千元,項目如下
:
(1)辦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等業務所需郵
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等相關經
費109千元。
(2)代管房屋修繕費25千元。
(3)代管期間墊支訴訟等經費374千元。
(4)為清理遺產債權債務,處理訴訟、強制執
行及行政執行程序等,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
,474千元。
(5)代管房地圍籬費12千元。
(6)會同點收及洽辦公務等旅費230千元。
5.為應民眾申請國有土地承租、承購案件,經派
員實地勘(清)查、測量,視需要辦理合併使
用或分割等,計列經費27,322千元,項目如下
:
(1)辦理租購案件、新接管不動產之實地調查
、分割及後續工作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等相關
經費410千元。
(2)辦理勘(清)查、測量、分割等業務租用
車輛及影印機所需租金909千元。
(3)辦理勘(清)查、測量、分割、複丈、合
併、登記及圖檔資料等所需規費11,724千
元。
(4)勘(清)查人員辦理勘(清)查、測量、
分割等業務之圖籍保存與測量儀器校正保
養等經費153千元。
(5)協助辦理勘查後圖籍更新、資料異動及圖
表繪製等,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19千元。
(6)國有土地實地調查工作繁雜,必須僱用地
政專業人員辦理,並協助辦理產籍異動、
登記及複丈等工作,所需約用人員經費8,2
98千元。
(7)委託辦理國有土地無人機航拍與影像處理
及地上物數化作業經費3,210千元。
(8)勘(清)查人員外勤實地調查、業務考核
及抽案調查等所需短程車資34千元及旅費7
29千元,合計763千元。
(9)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能勘查設備所需數據
通訊費449千元。
(10)汰購辦理勘估業務所需掌上型雷射測距儀
11臺、數位相機10臺、衛星定位儀1臺及
外業查報衛星定位系統2組等設備487千元
。
6.辦理國有公用及非公用財產產籍異動、地籍圖
簿之管理及資料建檔等,計列經費6,612千元
,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公用財產建檔工作、非公用財產
產籍資料異動、國有財產產籍檢核及編製
國有財產目錄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
、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召開會議
等相關經費499千元。
(2)辦理產籍更動(如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等)所需申請地籍圖(簿)謄本費930千
元。
(3)辦理產籍更動(如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等)所需影印機租金123千元。
(4)協助辦理重測重劃地區及異動頻繁圖籍需
配合更新圖籍,僱用約用人員經費2,485千
元。
(5)協助辦理產籍資料異動、釐整及地籍圖資
料異動,僱用約用人員經費2,575千元。
7.國有土地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分配結
果如實際分配土地之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應繳
納差額地價800千元。
8.協助辦理國家資產資料建置,更新異動及維護
作業,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469千元。
9.配合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署無法拍定之
不動產管理機關變更為本署後,辦理接管、勘
查等業務所需郵資、文具紙張、印製表件等41
1千元及旅費398千元,合計809千元。
10.辦理都市更新分回房地驗收及接管費用1,100
千元。
11.辦理國有財產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損害賠償
事件所需經費537千元。
12.辦理浮覆地回復所有權訴訟案所需訴訟費用1
8,180千元及經法院判決之損害賠償39,906千
元,合計58,086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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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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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073 |
管理處分組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 |
本分支計畫係本署及所屬各分署、辦事處等19個
單位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
1,879,073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兼職酬金2,202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等
業務,計列經費44,684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業
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
、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與研究
報告等經費1,747千元。
(2)便利民眾多元繳納租金、使用補償金等款
項,所需手續費5,268千元。
(3)影印機租金930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所需規費3,825
千元。
(5)出租房屋修繕費11千元。
(6)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租
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2,571千元。
(7)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
、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施市
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註銷租
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或出售並
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
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止租約(或核
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之公告土
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
分之一地價補償費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
物,補償耕地承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
本署及所屬業務特性,並具有備付性質之
經費8,159千元。
(8)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所需經費3,9
37千元。
(9)執行加強催收租金、使用補償金業務,需
派員訪談、勸導溝通、抄錄清冊及填發通
知單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6,942千元
。
(10)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金
及督導業務開會等所需短程車資20千元及
旅費374千元,合計394千元。
(11)辦理租金追收訴訟案所需費用900千元。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
畫」最後1年經費204,738千元。
(1)「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
期計畫」奉行政院108年6月28日院臺財字
第1080018221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
處理被占用土地,總經費1,133,503千元,
包括清查子計畫127,169千元及處理子計畫
1,006,334千元,計畫期程為109年到114年
,分6年辦理。
(2)109至113年度已編列928,765千元,本年度
編列最後1年經費204,738千元,項目如下
: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21,139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183,599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
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
聯繫等相關經費14,294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影印機
及車輛所需租金4,028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
勸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
所鑑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
,及聲請強制執行等經費94,524千
元,包括:
X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40,936千元。
X2.鑑界費6,716千元。
X3.撰狀費1,113千元。
X4.裁判費26,130千元:依訴訟標的
物之價值按初審、二審及三審之
規定比率計算,初審為1.1%,二
審及三審為1.65%。平均以進行
至二審估計,比率為2.75%計算
。
X5.律師費17,400千元:涉訟案需委
請律師訴訟,平均以進行至二審
估計。
X6.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費2,229千
元。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
抄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
件業務,僱用約用人員經費37,703
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
拆除費4,878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6,625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作業,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
所需短程車資154千元及旅費9,764
千元,合計9,918千元。
#8.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排除占用所需清
除費用7,629千元。
#9.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占用處理相關系
統維護費4,000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管
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
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署及所屬作業
費,計列經費1,858千元,項目如下:
(1)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表件、招標
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1,056千元。
(2)委託各縣市政府代管原列入放領清冊之土
地,全年度計需支付管理費145千元。
(3)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務所需短程車資22千
元及旅費119千元,合計141千元。
(4)執行委託管理綠美化適當標的篩選及成果
統計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516千元。
5.依本署及所屬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土
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所需稅
費,計列經費965,536千元,包括地價稅957,3
55千元、房屋稅8,181千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格
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或
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經費10
,306千元,項目如下:
(1)本署及所屬辦理國有財產估價召開估價會
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所
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及估價委員會議
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郵寄及業務聯繫等
相關經費626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區
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間較
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約用人員經費1
,866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所需經費7,367千
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短程車資90千元及旅費3
57千元,合計447千元。
7.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標
售等業務,計列經費14,842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讓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
資、電話、印製表件、業務聯繫及蒐集國
內外有關法規與研究報告等經費891千元。
(2)影印機租金192千元。
(3)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費444千元。
(4)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圖
謄本費等規費3,272千元。
(5)一般出售涉訟案件所需經費960千元。
(6)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轉
等工作,僱用約用人員經費3,408千元。
(7)協助辦理讓售、標售案件業務,僱用約用
人員經費5,296千元。
(8)辦理標售案件業務實施教育訓練所需經費1
0千元。
(9)辦理讓售、標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交
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369千元。
8.處理基隆河新生地作業所需之費用,按中央擁
有土地300/450持分比例負擔2/3之經費,以
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列經費4,360千元,項
目如下:
(1)辦理出租、出售業務所需文具紙張及印製
表件等費用共需1,653千元,按2/3比例分
攤經費,計需1,102千元。
(2)寄發函件、電話聯繫及傳真資料等費用共
需1,213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
809千元。
(3)中央及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本年度處理「
基隆河新生地」租金收入數預計為6,540千
元,按該數額提列應納地價稅額約為1,800
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1,200千
元。
(4)協助辦理租、售業務所需僱用約用人員經
費1,619千元,按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
1,079千元。
(5)實地勘查及查訪占用戶等旅費255千元,按
2/3比例分攤經費,計需170千元。
9.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土
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土地
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界費及
登記費等236千元。
10.辦理本署及所屬管理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水
電、電話、安全檢查、維修、保險、保全、
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及古蹟與歷史建物
修復等556,878千元,項目如下:
(1)水電通訊費2,000千元。
(2)保險費4,451千元。
(3)保全費48千元。
(4)維修費215千元。
(5)訴訟費用12千元。
(6)差旅費85千元。
(7)僱用約用人員經費9,296千元。
(8)「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革
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第2年經費13
6,962千元。
<1>「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環境清理維護暨登
革熱高風險場域巡查管理計畫」奉行政
院111年12月21日院臺財字第1110038655
號函核准辦理,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環境清理維護等作業,總經費821,772千
元,計畫期程為113年到118年,分6年辦
理。
<2>113年度已編列136,962千元,本年度續
編第2年經費136,962千元,包括:
#1.
巡管登革熱高風險場域22,692千元。
#2.
清理維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09,522千元
。
#3.
僱用約用人員、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
統維護及自動化功能增修4,748千元。
(9)「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第2年經
費239,926千元。
<1>「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奉行
政院112年9月23日院臺交字第112103615
1號函核准辦理,總經費964,601千元,
計畫期程為113年至116年,分4年辦理。
<2>113年度已編列244,023千元,本年度續
編第2年經費239,926千元,辦理維護國
有非公用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
設管理區域外之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所
需清理費用。
(10)國有非公用土地廢棄物清運經費28,540千
元。
(11)其他什支206千元。
(12)影印機租金220千元。
(13)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24,320千元。
(14)「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
畫」第4年經費110,597千元。
<1>「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
計畫」奉行政院110年8月16日院臺財字
第1100024861號函核准辦理;行政院112
年11月14日院臺財字第1121041530號函
核准修正計畫,計畫期程為111年到116
年,分6年辦理,總經費增修為852,559
千元,辦理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及管理
維護等作業。
<2>111至113年度已編列281,712千元,本年
度續編第4年經費110,597千元,包括:
#1.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300千
元。
#2.修復工程(含規劃設計及監造、因
應計畫及工作報告書)91,056千元
,其中工程管理費係按預計工程進
度估算約2,460千元。
#3.管理維護計畫擬定5,100千元。
#4.17處文化資產例行巡查維護或文化
景觀保存維護165千元。
#5.機關代辦所需額外之人力費用6,750
千元。
#6.通案例行性文資保存維護費用7,226
千元。
11.「強勢外來入侵種移除防治及復育計畫」奉
行政院113年7月30日院臺農字第1131017541
號函核准辦理,辦理銀合歡移除造林後撫育
作業,總經費33,198千元,計畫期程為114年
到117年,分4年辦理,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
16,170千元。
12.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價
及標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計列經
費13,46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慰勞(問)及現
職人員派赴訓練機構參加各項研習所需訓
練費等1,541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電
及購置相關法規與資料處理等經費3,179千
元。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及
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311千元,及僱用約用
人員等經費6,158千元,合計6,469千元。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圍
籬、土地整理維護、辦公廳舍整修及一般
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養、維修及租用等
經費2,271千元。
13.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說
明作業費21千元。
14.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
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外辦理
標售作業經費21,868千元,文具紙張、郵資
、電話、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1,413千元,車
輛及影印機租金430千元,旅費222千元,僱
用約用人員經費13,547千元,相關系統維護
費及耗材等2,450千元,合計39,930千元。
15.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務
所需說明資料、公告及布條等相關經費208千
元。
16.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計列經費3
,640千元,項目如下:
(1)處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
、印刷及購置相關法規等經費1,069千元。
(2)辦理標租業務之公告作業費329千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規費1,094千元。
(4)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335千元。
(5)協助執行加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
,僱用約用人員經費813千元。
17.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
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或宗
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估列贈
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4案,依法完成預
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4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