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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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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檢察官室、紀錄科等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00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627千元,包括:
(1)通訊費964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訊
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7千元,包括:
<1>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議委員之出席費1
0千元。
<2>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6千元。
<3>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千元。
(3)物品106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74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31千元。
(4)一般事務費5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5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5千元。
<3>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20千元。
(5)國內旅費490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0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60千元。
2.設備及投資377千元,包括:
(1)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45千元。
(2)購置多功能研究室相關設備等經費132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