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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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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21 |
本署檢察官室、紀錄科、執行科等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1,52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9,972千元,包括:
(1)通訊費11,16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12,643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36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374千元。
<2>聘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10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2千元。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100
千元。
(4)物品984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747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7千元。
(5)一般事務費10,328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40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4
7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3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8,403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71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千元
,共計編列481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32千元。
(6)國內旅費3,313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2,628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145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5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20
千元。
2.設備及投資17,943千元,包括: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聯合辦公大樓外牆整修工程等經費15,000
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422千元。
(3)空調設備汰換等經費521千元。
3.獎補助費23,606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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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督導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觀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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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5 |
本署檢察官室、觀護人室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業務費12,535千元,其內容如
下:
1.約用人員酬金7,191千元,包括:
(1)遴用採尿人員辦理尿液採集事務等經費800
千元。
(2)易服社會勞動計畫僱用觀護佐理員所需人
力費用3,985千元。
(3)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個別化處遇工作僱用
觀護社工師及觀護心理師所需人力經費2,4
06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603千元,包括:
(1)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議委員之出席費59
千元。
(2)尿液檢驗鑑定費2,544千元。
3.物品57千元,係辦理新世代反毒策略個別化處
遇工作所需具版權或授權使用之評量表等購置
經費。
4.一般事務費2,227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經費50千元。
(2)鄉鎮市調解及觀護業務等經費40千元。
(3)緩起訴社區處遇經費50千元。
(4)緩刑社區處遇經費40千元。
(5)易服社會勞動業務等經費15千元。
(6)辦理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
治療比例業務工作僱用毒品業務觀護助理
員所需人力經費1,280千元。
(7)辦理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
治療比例業務與新世代反毒策略個別化處
遇工作相關事務性經費152千元。
(8)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專責個案管理人員所
需人力經費597千元。
(9)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專責個案管理工作相
關事務性經費3千元。
5.國內旅費457千元,包括:
(1)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差旅費80千元。
(2)鄉鎮市調解業務差旅費11千元。
(3)訪視受保護管束人業務差旅費80千元。
(4)緩刑社區處遇業務差旅費80千元。
(5)易服社會勞動業務差旅費134千元。
(6)辦理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
治療比例業務與新世代反毒策略個別化處
遇工作差旅費67千元。
(7)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專責個案管理工作差
旅費5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