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
|
4,813 |
審判庭、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813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82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12千元。
(2)郵資費612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1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87千元。
(3)調解報酬813千元。
3.物品1,486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93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27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966千元。
4.一般事務費1,303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991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82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30千元。
5.國內旅費290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47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50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1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78千元。 |
|
|
2000 業務費 |
|
1,238 |
|
|
|
|
|
2009 通訊費 |
633 |
|
|
|
|
|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58 |
|
|
|
|
|
2051 物品 |
346 |
|
|
|
|
|
2054 一般事務費 |
196 |
|
|
|
|
|
2072 國內旅費 |
5 |
|
|
|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
|
2,937 |
審判庭、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937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207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57千元。
(2)郵資費15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969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酬
金38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
費381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1,208千元。
3.物品252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
4.一般事務費309千元,包括:
(1)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88千元。
(2)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90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31千元。
5.國內旅費200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50千元
。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50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00千元。 |
|
03 辦理行政訴訟業務 |
|
|
1,238 |
審判庭、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238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63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9千元。
(2)郵資費564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8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千元。
(2)辦理裁判要旨翻譯等經費20千元。
(3)行政訴訟案件鑑定費13千元。
(4)調解報酬15千元。
3.物品346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13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83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50千元。
(4)辦理智慧財產案例評析法律座談經費100千
元。
4.一般事務費196千元,包括:
(1)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65千元。
(2)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31千元。
5.國內旅費5千元,係調解委員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