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
|
8,347 |
民事庭、民事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347千元,均屬業務費,包
括:
1.通訊費3,736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34千元。
(2)郵資費3,402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5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千元。
(2)調解報酬1,340千元。
3.物品720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386千元。
(2)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334千元。
4.一般事務費1,936千元,包括:
(1)辦理調解等業務委外經費1,36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31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66千元。
5.國內旅費605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164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98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20千元。
(5)特約通譯旅費10千元。 |
|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
|
14,994 |
刑事庭、刑事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4,99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3,981千元,包括:
(1)通訊費3,67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66千元。
<2>郵資費3,30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477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82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1,344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1,203千元。
<4>特約通譯報酬110千元。
(3)物品747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347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4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2,340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05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66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40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84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5)國內旅費3,742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608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838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266千元。
<4>特約通譯旅費30千元。
2.設備及投資1,013千元,係購置影印機等雜項
設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