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3405571000 審判業務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405571000 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 86,334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5,767件,刑事案件27,944件  ,民事執行事件100,333件,公證業務1,998件,提存業  務1,730件,合計177,772件。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明
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34,610 民事庭科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61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9,23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06千元。  (2)郵資費19,02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38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106千元。  (3)調解報酬5,167千元。 3.物品5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5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310千元。 4.一般事務費6979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6,14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718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7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51千元。 5.國內旅費2,472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7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6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4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211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73千元。
2000 業務費 304
2009 通訊費 75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992
2051 物品 5
2054 一般事務費 27
2072 國內旅費 197
2003 教育訓練費 10
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4,176
3035 雜項設備費 2,480
2039 委辦費 2,723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34,110 刑事庭科、國民法官科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11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7,454千元,包括:  (1)通訊費2,177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440千元。    <2>郵資費1,73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916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7,47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1,341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2,047千元。    <4>特約通譯報酬58千元。  (3)物品351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66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85千元。  (4)一般事務費2,489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675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64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199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11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5)國內旅費2,695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280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909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437千元。    <4>特約通譯旅費69千元。  (6)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8,826千元,包括    教育訓練費10千元、通訊費1,646千元、按    日按件計資酬金76千元、 一般事務費1,20    9千元及國內旅費5,885千元。 2.設備及投資6,656千元,包括:  (1)第三層網路交換器等資訊設備4,176千元。  (2)購置監視鏡頭、影印機等雜項設備費2,480    千元。
3000 設備及投資 6,656
03 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17,310 民事執行處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7,31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2,126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4千元。  (2)郵資費12,092千元。 2.委辦費2,723千元,係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委外  拍賣變賣代辦經費。 3.物品9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4.一般事務費28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5.國內旅費2,424千元,係民事執行人員出外執  行民事事件旅費。
04 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304 公證處、提存所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04千元,均屬業務費,其內 容如下: 1.通訊費7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2千元。  (2)郵資費43千元。 2.物品5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3.一般事務費27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197千元,係提存所、公證處人員出  外辦理提存、公證、認證及推廣等現場確認旅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