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3405581000 審判業務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3405581000 審判業務
預算金額 139,392
計畫內容 1.提高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3.清理並防止民事遲延案件。 4.加強辦理重大刑案。 5.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6.辦理國民法官新制業務,建構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之  環境。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加強民事事件、刑事案件、調解及民事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賡續公認證及提  存業務便民政策。 4.積極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提升國民司法信賴與認同。 5.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96,000件,刑事案件49,000件  ,民事執行事件181,000件,公認證業務4,300件,提存  業務3,200件,合計333,500件。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明
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52,159 民事庭科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2,159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26,06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68千元。  (2)郵資費25,692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2,500千元,係遴用法官助理協  助法官業務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53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25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246千元。  (3)調解報酬5,555千元。 4.物品1,04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41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76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725千元。 5.一般事務費10,923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8,60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62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555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48千元。 6.國內旅費5,581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631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61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50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640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2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70千元。
2000 業務費 698
2009 通訊費 118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2,5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939
2051 物品 17
2054 一般事務費 73
2072 國內旅費 490
3035 雜項設備費 8,682
2039 委辦費 2,814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65,486 刑事庭科、國民法官科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5,486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6,804千元,包括:  (1)通訊費13,31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743千元。    <2>郵資費12,571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2,500千元,係遴用法官助理    協助法官業務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9,939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11,35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3,810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4,779千元。  (4)物品368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61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207千元。  (5)一般事務費4,012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2,64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374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225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333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6)國內旅費4,431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652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121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658千元。  (7)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12,240千元,包    括通訊費1,147千元、一般事務費1,013千    元及國內旅費10,080千元。 2.設備及投資8,682千元,係購置岡山檔案大樓  監視系統設備、南區大型贓證物庫柴油堆高機  等雜項設備費。
3000 設備及投資 8,682
03 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21,049 民事執行處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1,049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4,879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56千元。  (2)郵資費14,823千元。 2.委辦費2,814千元,係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委外  拍賣變賣代辦經費。  3.物品20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4.一般事務費75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5.國內旅費3,261千元,係民事執行人員出外執  行民事事件旅費。
04 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698 公證處、提存所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98千元,均屬業務費,其內 容如下: 1.通訊費118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57千元。  (2)郵資費61千元。 2.物品17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3.一般事務費73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490千元,係提存所、公證處人員出  外辦理提存、公證、認證及推廣等現場確認旅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