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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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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4 |
民事庭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6,894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6,579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88千元。
(2)郵資費6,291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6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268千元。
(3)調解報酬1,072千元。
3.物品1,333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29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233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971千元。
4.一般事務費5,628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4,20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26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68千元。
5.國內旅費1,892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727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46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82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729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8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8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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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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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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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通訊費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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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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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物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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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 一般事務費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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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 國內旅費 |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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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教育訓練費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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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 委辦費 |
2,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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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保險費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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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 給養費 |
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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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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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9 |
刑事庭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9,029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3,17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82千元。
(2)郵資費2,891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257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酬
金4,43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
費761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1,066千元。
3.物品308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99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09千元。
4.一般事務費2,032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26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11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3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91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千
元。
5.國內旅費2,823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321千元
。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581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921千元。
6.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14,436千元,包括教
育訓練費20千元、通訊費1,134千元、按日按
件計資酬金104千元、 一般事務費1,680千元
及國內旅費11,498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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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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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05 |
民事執行處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7,70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1,895千元,係郵資費。
2.委辦費2,735千元,係辦理民事執行業務委外
拍賣變賣代辦經費。
3.物品81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4.一般事務費57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5.國內旅費2,937千元,係民事執行人員出外執
行民事事件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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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辦理家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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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少年及家事庭、調查保護室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998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90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49千元。
(2)郵資費556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24千元,係調解報酬。
3.物品12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5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2千元。
4.一般事務費65千元,包括:
(1)各類書表等印製費30千元。
(2)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35千元。
5.國內旅費582千元,包括:
(1)家事事件訪視及調查旅費260千元。
(2)家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0千元。
(3)家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77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2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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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辦理少年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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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 |
少年及家事庭、調查保護室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513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519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53千元。
(2)郵資費366千元。
2.保險費30千元,係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保險費
。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75千元,包括:
(1)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保護業務所需指導
教授出席費61千元。
(2)辦理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所需授課鐘點費3
5千元。
(3)舉辦團體及輔導活動授課鐘點費350千元。
(4)少年事件鑑定費521千元。
(5)調解報酬108千元。
4.物品614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39千元。
(2)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經費63千元。
(3)舉辦保護管束少年家長座談會經費38千元
。
(4)舉辦少年團體及輔導活動經費410千元。
(5)尿液檢驗秏材30千元。
(6)法律圖書購置費24千元。
(7)律師法律座談會經費1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70千元,包括:
(1)聘請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辦理協助調查保
護業務所需交通誤餐補助10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40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0千元。
(4)裁判彙編印製費20千元。
6.給養費924千元,係辦理少年安置等經費。
7.國內旅費646千元,包括:
(1)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辦理少年團體及
輔導活動旅費63千元。
(2)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訪視及調查旅費4
55千元。
(3)採驗業務訓練旅費12千元。
(4)少年事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0千元
。
(5)少年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6千元。
(6)少年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5千元。
(7)調解委員旅費75千元。
8.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等經費2,535
千元,包括通訊費96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40千元、一般事務費1,701千元及國內旅費19
8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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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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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提存所、公證處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14千元,均屬業務費,其內
容如下:
1.通訊費80千元,係郵資費。
2.物品4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3.一般事務費52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178千元,係提存所、公證處人員出
外辦理提存、公證、認證及推廣等現場確認旅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