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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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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 |
民事庭、民事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593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911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20千元。
(2)郵資費2,691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19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51千元。
(3)調解報酬678千元。
3.物品246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76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0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120千元。
4.一般事務費1,912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1,68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24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8千元。
5.國內旅費705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8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46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4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368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1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5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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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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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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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通訊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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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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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物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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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 一般事務費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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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 國內旅費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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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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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 雜項設備費 |
1,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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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保險費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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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 給養費 |
3,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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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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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9 |
刑事庭、刑事紀錄科、國民法官科、總務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8,23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5,960千元,包括:
(1)通訊費2,52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82千元。
<2>郵資費2,138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985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
人酬金1,443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
轉譯費876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666千元。
(3)物品131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8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1千元。
(4)一般事務費1,253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84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33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150千元
。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30千元。
(5)國內旅費1,557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82
千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803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72千元。
(6)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7,514千元,包
括通訊費510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8
4千元、一般事務費945千元及國內旅費5
,475千元。
2.設備及投資2,279千元,包括:
(1)資訊網路點佈建及壁掛機櫃等資訊設備3
38千元。
(2)購置監視系統硬碟、影印機等雜項設備
費1,941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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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設備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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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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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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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 |
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341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3,518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3千元。
(2)郵資費3,505千元。
2.物品211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
費。
3.一般事務費15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597千元,係民事執行人員出外執
行民事事件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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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辦理家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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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 |
少年及家事庭、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75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1,75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5千元。
(2)郵資費1,68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26千元,係調解報酬。
3.物品42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
4.一般事務費22千元,包括:
(1)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2千元。
(2)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0千元。
5.國內旅費315千元,包括:
(1)家事事件訪視及調查旅費75千元。
(2)家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90千元。
(3)家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2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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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辦理少年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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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
調查保護室、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212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17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5千元。
(2)郵資費105千元。
2.保險費24千元,係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保險
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75千元,包括:
(1)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保護業務所需指
導教授出席費92千元。
(2)辦理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所需授課鐘點
費48千元。
(3)舉辦團體及輔導活動授課鐘點費150千元
。
(4)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350千元。
(5)少年事件鑑定費435千元。
4.物品408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22千元。
(2)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經費57千元。
(3)辦理少年親職教育經費70千元。
(4)舉辦少年團體及輔導活動經費80千元。
(5)篩檢少年吸食毒品反應試劑經費64千元
。
(6)採驗業務訓練經費15千元。
5.一般事務費90千元,包括:
(1)聘請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辦理協助調查
保護業務所需交通誤餐補助7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0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0千元。
6.給養費3,895千元,係辦理少年安置等經費
。
7.國內旅費550千元,包括:
(1)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辦理少年團體
及輔導活動旅費65千元。
(2)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訪視及調查旅
費180千元。
(3)少年事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75千
元。
(4)少年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80千元。
(5)少年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5千元。
(6)調解委員旅費12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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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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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公證處、提存所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5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千元。
(2)郵資費1千元。
2.物品14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
3.一般事務費38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100千元,係提存所、公證處人員
出外辦理提存、公證、認證及推廣等現場確
認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