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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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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5 |
民事庭、民事紀錄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9,775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3,93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73千元。
(2)郵資費3,862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25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7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30千元。
(3)調解報酬1,150千元。
3.物品310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00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150千元。
4.一般事務費3,124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2,52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43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49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25千元。
5.國內旅費1,156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45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40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0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650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1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00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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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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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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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通訊費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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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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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物品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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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 一般事務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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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2 國內旅費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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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教育訓練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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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5 雜項設備費 |
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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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保險費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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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 給養費 |
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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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機械設備費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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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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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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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8 |
刑事庭、刑事紀錄科、國民法官科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6,30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4,901千元,包括:
(1)通訊費3,00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09千元。
<2>郵資費2,396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605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2,83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339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436千元。
(3)物品30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05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1,385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84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5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5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40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5)國內旅費1,403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40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708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555千元。
(6)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5,198千元,包括
教育訓練費10千元、通訊費455千元、按日
按件計資酬金87千元、一般事務費604千元
及國內旅費4,042千元。
2.設備及投資1,407千元,係購置快印機等雜項
設備費1,407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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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設備及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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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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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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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3 |
民事執行處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233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5,83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50千元。
(2)郵資費5,684千元。
2.物品9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3.一般事務費20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1,370千元,係民事執行人員出外執
行民事事件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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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辦理家事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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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 |
家事法庭、少年及家事紀錄科、調查保護室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26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659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10千元。
(2)郵資費64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43千元,係調解報酬。
3.物品39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2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27千元。
4.一般事務費40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5.國內旅費179千元,包括:
(1)家事事件訪視及調查旅費20千元。
(2)調解委員旅費159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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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辦理少年事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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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 |
少年法庭、少年及家事紀錄科、調查保護室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125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700千元,包括:
(1)通訊費17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千元。
<2>郵資費11千元。
(2)保險費33千元,係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保
險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54千元,包括:
<1>聘請專家學者協助調查保護業務所需指
導教授出席費50千元。
<2>辦理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所需授課鐘點
費40千元。
<3>舉辦團體及輔導活動授課鐘點費384千元
。
<4>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250千元。
<5>少年事件鑑定費30千元。
(4)物品4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8千元。
<2>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訓練經費81千元。
<3>辦理少年親職教育經費97千元。
<4>舉辦保護管束少年家長座談會經費68千
元。
<5>篩檢少年吸食毒品反應試劑經費18千元
。
<6>尿液檢驗耗材46千元。
<7>採驗業務訓練經費8千元。
<8>法律圖書購置費19千元。
<9>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8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62千元,包括:
<1>聘請少年輔導及保護志工辦理協助調查
保護業務所需交通誤餐補助134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8千元。
(6)給養費821千元,係辦理少年安置等經費。
(7)國內旅費261千元,包括:
<1>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辦理少年團體
及輔導活動旅費67千元。
<2>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訪視及調查旅
費99千元。
<3>採驗業務訓練旅費51千元。
<4>少年事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44千
元。
(8)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等經費3,2
07千元,包括通訊費7千元、物品45千元及
一般事務費3,155千元。
2.設備及投資425千元,包括:
(1)電話主機等機械設備400千元。
(2)筆記型電腦等資訊設備25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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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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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公證處、提存所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01千元,均屬業務費,其內
容如下:
1.通訊費5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千元。
(2)郵資費3千元。
2.物品30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3.一般事務費10千元,係各類書表等印製費。
4.國內旅費56千元,係提存所、公證處人員出外
辦理提存、公證、認證及推廣等現場確認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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