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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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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0,358 |
社會保險司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
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第1項第
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
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28,070,358
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489
,803人,計列5,843,189千元。
(2)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目
)3,196,999人,計列21,130,885千元。
(3)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計
列1,096,284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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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獎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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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67,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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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5 社會保險負擔 |
78,667,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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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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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1,636,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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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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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0,000 |
社會保險司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
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
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編列本年度及以前年
度撥付不足款,計列121,300,000千元(社會保
險負擔)(含健保財務協助方案13,400,000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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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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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896 |
社會保險司 |
1.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
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協助弱勢族群排除
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2.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
費,計列317,896千元(收支併列)(對特種
基金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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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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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4,408 |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費,及
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7,037,986千元(其
中6,534,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
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會保險負擔)
。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
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推估,
計列1,636,422千元(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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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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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0 |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
助二分之一,按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二分之一每
人每年3,840元,及中低收入戶18歲以上、70歲
以下人數推估,計列960,000千元(對特種基金
之補助)(健保財務協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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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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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67,229 |
社會保險司 |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合
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合要件
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需經費17,1
04,822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4,049元及
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5,897,119
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5,437
元及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207,7
03千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61,562,407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