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6157012020 社會保險補助

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 6157012020 社會保險補助
預算金額 237,989,891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5.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489,803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196,999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3,000人次。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5.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1/2,預計25萬人受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 金額 承辦單位 說明
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子分支計畫
01 漁民及其他團體健保費補助 28,070,358 社會保險司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第  3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30%,其餘70%,  由中央政府補助」及第7款:「第10條第1項第  6款第2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60%,中央  政府補助40%」。 2.本計畫所需保險費補助,共需經費28,070,358  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預計補助漁民及其眷屬(第3類第2目)489    ,803人,計列5,843,189千元。  (2)預計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第6類第2目    )3,196,999人,計列21,130,885千元。  (3)預計追溯更正調整、中斷保險費開單,計    列1,096,284千元。
4000 獎補助費 78,667,229
4055 社會保險負擔 78,667,229
4030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960,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1,636,422
02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121,300,000 社會保險司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負擔 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 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編列本年度及以前年 度撥付不足款,計列121,300,000千元(社會保 險負擔)(含健保財務協助方案13,400,000千元 )。
03 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 317,896 社會保險司 1.依據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4  點第1項第2款第6目規定,協助弱勢族群排除  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 2.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  費,計列317,896千元(收支併列)(對特種  基金之補助)。
04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8,674,408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費,及  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7,037,986千元(其  中6,534,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  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會保險負擔)  。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門  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  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推估,  計列1,636,422千元(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05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960,000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 助二分之一,按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二分之一每 人每年3,840元,及中低收入戶18歲以上、70歲 以下人數推估,計列960,000千元(對特種基金 之補助)(健保財務協助方案)。
06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78,667,229 社會保險司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合  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合要件  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需經費17,1  04,822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4,049元及    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5,897,119    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5,437    元及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207,7    03千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61,562,407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